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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 事业篇之市场见闻0806301-昨收2748.43,今收2736.10,-12.33,-0.45%,600亿 2-中信证券、招商银行、中国平安、中国石化、万科A、中国远洋 3-今日无影响市场的重要新闻 4-战局冲突最小化 6月29日 事业篇之市场见闻0806271-昨收2901.85,今收2738.43,-153.42,-5.29%,1000亿 2-中信证券、中国石化、中国远洋、宏达股份、中国平安、中体产业 3-融资融券设置门槛 4-多头完败 6月24日 事业篇之市场见闻0806241-昨收2760.42,今收2803.02,42.60,1.54%,700亿 2-中信证券、中国石化、海通证券、宝钢股份、中体产业、中国平安 3-铁矿石价格大幅上涨 4-绝望中期待转机 事业篇之市场见闻0806231-昨收2831.74,今收2760.42,-71.32,-2.52%,600亿 2-缺 3-今日无影响市场的重大新闻 4-维持 6月21日 事业篇之市场见闻0806201-昨收2748.87,今收2831.74,82.87,3.01%,1100亿 2-中信证券、中国石化、中古平安、中国石油、中国联通、招商银行 3-调高油价电价;胡锦涛主席对话网友 4-山雨欲来风满楼 事业篇之市场见闻0806191-昨收2941.11,今收2748.87,-192.24,6.54%,900亿 2-中信证券、中国石化、中国远洋、中体产业、中国联通、中国平安 3-传闻四起 4-多头崩溃 6月18日 家庭篇之拯救自己我老大跟我说:“你这种类型的人,最大的问题就是总感觉自己是正确的,骨子里”,“你往往忽略的不重要的东西正好就是你最欠缺的”。 人无完人,谁都有问题。问题是,我该怎么面对这个问题。 我妹妹说我是话太多,即使她知道我细心,但是女孩可能不喜欢男人这点吧。 她还说我说话之前不想想清楚,想说什么说什么,她也不喜欢这点。 别的朋友说我“死心眼”。她们以女孩的角度这么说我,那么至少我应该改掉这些毛病,做个她们心目中较理想的男人,我也应该做到这点,这对我很重要。 我应该用短暂的时间救赎自己,为了对我重要的人,为了我自己。 不停地提醒自己,至少符合她们的标准。 我应该用生命余下的时光,拯救自己的灵魂。 事业篇之市场见闻0806181-昨收2797.75,今收2941.11,146.36,5.24%,1100亿 2-中信证券、中国石化、中国平安、中国联通、万科A、中国远洋 3-各种传闻聚集 4-转折点? 6月17日 事业篇之市场见闻0806171-昨收2874.10,今收2794.75,-79.35,-2.76%,600亿 2-中信证券、中国联通、中国石化、万科A、中国平安、浦发银行 3-今日无影响市场重大新闻 4-死气沉沉 6月16日 事业篇之市场见闻0806161-昨收2868.80,今收2874.10,5.30,0.18%,600亿 2-中信证券、万科A、招商银行、中国平安、中国石化、中国联通 3-全面评估对外资开放资本市场 4-多头崩溃 事业篇之市场见闻0806131-昨收2957.53,今收2868.80,-88.73,-3%,700亿 2-中信证券、万科A、中国联通、招商银行、海通证券、中国石油 3-今日无影响市场的重大新闻 4-空头极度嚣张 6月12日 事业篇之市场见闻0806121-昨收3024.24,今收2957.53,-66.71,-2.21%,800亿 2-中信证券、中国联通、万科A、海通证券、招商银行、隆平高科 3-5月份CPI7.7% 4-多头放弃抵抗 6月11日 事业篇之证券交易第四章证券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精要第四章 证券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上市证券;另一类是非上市证券。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 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非上市证券是指发行在外但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 银行间市场的自营买卖,是指具有银行间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已自己名义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是债券,采取询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手间自主询价谈判,逐笔成交。 柜台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在其营业柜台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之间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这种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较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晰,费时也小。 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入。如在股票承销中采用包销方式发行股票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公司买入。同样,在配股过程中,投资者未配部分,如协议中要求包销,也必须由证券公司购入。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决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收益的不稳定性。 决策的自主性表现为: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主决定是否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买卖证券时,是通过交易所买卖,还是通过其他场所买卖,由证券公司在法规范围内依一定的时间、条件自主决定。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进行自营买卖时,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买卖品种,价格。 在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自己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监控指标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无的执行机构,应在机构决策作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业务资金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和合计核算。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 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 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自营业务的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或操作失误,管理不善或内控不严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 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 (1)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3)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与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1)建立防火墙制度 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自营账户应由独立于自营业务的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自营账户审批和稽核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借用账户等风险;防止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与混合操作。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 自营部门应建立交易操作记录制度并设置交易台账,详细记录每日交易情况,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出稽核部门进行审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报告内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量、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2)禁止操纵市场; (3)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4)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 (5)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6)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7)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所谓内幕交易就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设计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给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更; (4)公司债券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布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财务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所谓市场操纵是指机构或个人急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操纵市场是认为地创造虚假的证券供给和需求,扰乱正常的供求关系,造成证券价格异常波动,从而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证券法》明确列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决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法》规定,操纵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管措施: (1)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证券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专设自营账户是证券公司完善内部监控机制的重要举措。 (2)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并且每年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报、向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3)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可要求证券公司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中国证监会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进行稽核。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4)证券交易所监管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家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与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日常监督管理: 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此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等。 (5)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有加强自律管理和加强监管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多种服务,能从多种渠道获取内幕信息,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自律管理。 自觉地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自营买卖;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与自营业务决策的人员分离;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不泄露,不利用内幕信息,非参与企业服务的人员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加强员工内部管理,严禁从业人员炒买炒卖股票。 无自营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或变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将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应的罚款。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1)不接受、不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2)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 (3)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5)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6)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 (7)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田间、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三种: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 第一,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第二,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第三,必须在单一客户的账户中经营运作。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而是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决定。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 第一,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第二,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第三,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第四,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形,设定特定投资目的,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 第一,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也就是既可以采取定向资产管理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合资产管理的办法办理该项业务。第二,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第三,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定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证券公司可以自用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8)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内部控制: 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公司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严禁分支机构对外独立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建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制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推广安排: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应当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担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应当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同时,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银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的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账户和专用席位上进行。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1个专用席位。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决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流动性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必要的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约定,当客户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可以按比例办理退出申请,并暂停接受超过部分退出申请或暂缓支付,但暂停或暂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或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的4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项审计意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于展期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解散、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费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计划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该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推广机构不得采用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员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得于人们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试点阶段,中国证监会严格限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范围,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以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执行办理此项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已依法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仍存续的,在申请设立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就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司目前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差异进行说明。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请。 证券公司已申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尚在审核期间或者已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开始运作之前,暂不受理其设立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内容: 重要提示、释义、集合计划介绍、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的成立、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投资限制、集合计划的资产、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费用支出、收益分配、集合计划的退出、集合计划的展期、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特别说明。 集合计划介绍: (1)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2)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 (3)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4)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总份额); (5)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 (6)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 (7)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8)集合计划推广对象和参与计划的最低金额; (9)集合机构和推广方式。 费用支出: 列明集合计划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并具体说明其计提标准、计提方法、支付方式等。说明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想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1)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计划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 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4)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的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6)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8)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9)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10)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权益登记、转账过户、资金划拨、监督运营等事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客户资产中的货币资金进行管理;客户有要求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由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1)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使证券公司收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2)市场风险。 (3)经营风险。 (4)管理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管理的客户资产损失、违约或与客户发生纠纷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管理的客户资产损失。如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不规范,约定不明,操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买卖证券或划转资金,操作人员在经营中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客户未作出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5)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带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备、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投资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证券公司违反《办法》规定,擅自开办资产管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 事业篇之市场见闻0806111-昨收3072.33,今收3024.24,-48.09,-1.57%,800亿 2-中信证券、海通证券、招商银行、中国联通、万科A、中国石化 3-今日无影响市场的新闻 4-战局将见分晓 6月10日 事业篇之市场见闻0806101-昨收33293.67,今收3072.33,-257.34,-7.73%,900亿 2-中信证券、中国联通、中国铁建、中国石化、招商银行、中国平安 3-存款准备金率调整至17.5% 4-没有什么能够阻挡空头的嚣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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